< 申命记 17 >

1 “凡有残疾,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—你的 神,因为这是耶和华—你 神所憎恶的。
有任何殘缺或瑕疵的牛羊,不可祭獻給上主你的天主,因為這為上主你的天主是可憎惡的事。
2 “在你们中间,在耶和华—你 神所赐你的诸城中,无论哪座城里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华—你 神眼中看为恶的事,违背了他的约,
在你中間,即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一座城內,若發見一個男人或女人,做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視為惡的事,違犯了他的盟約,
3 去事奉敬拜别神,或拜日头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,是主不曾吩咐的;
去事奉敬拜其他的神,或太陽,或月亮,或任何天象,反對我所吩咐的事;
4 有人告诉你,你也听见了,就要细细地探听,果然是真,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,
如果有人告訴了你,你一聽說,就應詳細調查。如果實有其事,真在以色列中做了這種可惡的事,
5 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,用石头将他打死。
就將那做這種惡事的男人或女人,帶到城門外,用石頭砸死他們。
6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;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。
根據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,即可將這該死的人處以死刑;根據一個見證的口供,卻不可處以死刑。
7 见证人要先下手,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
見證人應先下手,然後眾人纔下手將他處死:如此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。
8 “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争竞,或因殴打,是你难断的案件,你就当起来,往耶和华—你 神所选择的地方
若在你城鎮內發生了訴訟案件:或是殺人,或是爭訟,或是毆傷,而又是你難以處決的案件,你應起來上到上主你的天主所選的地方,
9 去见祭司利未人,并当时的审判官,求问他们,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。
去見肋未司祭和那在職的判官,詢問他們,他們要指教你怎樣判斷這案件。
10 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,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。
你應依照他們在上主所選的地方,有關那案件指教你的話去執行;凡他們教訓你的,應完全遵行。
11 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;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,你不可偏离左右。
應全依照他們給你的指導,告訴你的判斷去執行;對他們告訴你的定案,不可偏左偏右。
12 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—你 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听从审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;这样,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。
若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那侍立於上主你的天主前供職的司祭,或不聽從判官,應把這人處死。如此你由以色列中剷除了這邪惡;
13 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”
民眾聽見了,必都害怕,再不敢擅自行事。
14 “到了耶和华—你 神所赐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,若说:‘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围的国一样。’
當你進入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,佔據了那地,安住在那裏以後,你如說:「我願照我四周的各民族,設立一位君王統治我,」
15 你总要立耶和华—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。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。
你應將上主你的天主所揀選的人,立為你的君王。應由你兄弟中立一人,作你的君王,不可讓不屬你兄弟的外方人統治你。
16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为要加添他的马匹,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:‘不可再回那条路去。’
但是,不可許他養許多馬,免得他叫人民回到埃及去買馬,因為上主曾對你們說過:「你們不可再回到那條路上去;」
17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。
也不可許他有許多妻妾,免得他的心迷於邪途;也不可許他過於積蓄金銀。
18 他登了国位,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,为自己抄录一本,
幾時他登上了王位,依照肋未司祭處所存的法律書,給他抄寫一本,
19 存在他那里,要平生诵读,好学习敬畏耶和华—他的 神,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,
叫他帶在身邊一生天天閱讀,好使他學習敬畏上主他的天主,謹守遵行這法律上的一切話和這些規則。
20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,偏左偏右,离了这诫命。这样,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,在国位上年长日久。”
如此他可避免對自己的同胞心高氣傲,偏離這些誡命,好使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間久居王位。

< 申命记 17 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