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 民數記 35 >

1 上主在耶里哥對面,約但河邊,摩阿布曠野內,訓示梅瑟說:「
耶和華在摩押平原-約旦河邊、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:
2 你命令以色列子民,應由他們分得的產業內,指定一些城給肋未人居住,將城四周的牧場,也分給肋未人。
「你吩咐以色列人,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,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。
3 這些城歸他們居住,城郊的牧場為牧放他們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。
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,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,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。
4 你們劃給肋未城郊的牧場,應由城牆起,周圍向外伸展至二千肘,
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,要從城根起,四圍往外量一千肘。
5 即由城外向東方量二千肘,向南方量二千肘,向西方量二千肘,向北方量二千肘,城在中央;這些土地為作他們城郊的牧場。
另外東量二千肘,南量二千肘,西量二千肘,北量二千肘,為邊界,城在當中;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。
6 分給肋未人的城中,應指定六座為避難城,殺人者可逃入城中。此外還應給他們四十二座城。
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,其中當有六座逃城,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。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。
7 這樣,劃給肋未人的城,共計四十八座,連城郊的牧場在內。
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,共有四十八座,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。
8 當你們由以色列子民的產業中,劃分給肋未人城邑時,由大支派應多取,由小支派應少取;每支派應依照自己分得的產業,將城邑劃給肋未人。」
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;人多的就多給,人少的就少給;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。」
9 上主訓示梅瑟說:「
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
10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幾時你們過約但河進入了客納罕地,
「你吩咐以色列人說:你們過約旦河,進了迦南地,
11 應選定幾座城作你們的避難城,凡誤殺人的,可逃到那裡。
就要分出幾座城,為你們作逃城,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。
12 這些城可作為你們脫免復仇者的避難所,好使殺人者不致在未立於會眾前受審判以前,便遭人殺害。
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,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,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。
13 你們應指定六座城作為你們的避難城。
你們所分出來的城,要作六座逃城。
14 在約但河東指定三座,在客納罕地指定三座,作為避難城。
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,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,都作逃城。
15 這六座城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,以及住在你們中間的人,作為避難所;凡誤殺人的,都可逃到那裡去。
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,並寄居的,作為逃城,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。
16 人若用鐵器打人,將人打死,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
「倘若人用鐵器打人,以致打死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17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頭打人,將人砸死;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
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18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將人打死,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
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19 報血仇的,可將兇手殺死;幾時遇見他,可將他殺死。
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,一遇見就殺他。
20 人若因懷恨撞倒了人,或故意拋物打人,致使那人死了;
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,以致於死,
21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將人打死;打人的應處死刑,因他是兇手;報血仇的人,幾時遇著兇手,可將他殺死。
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於死,那打人的必被治死。他是故殺人的;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。
22 但是,若人並無怨仇,偶然撞倒人,或無意中拋物傷人,
「倘若人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,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,
23 或因沒有看見,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頭落在人身上,致使那人死了,彼此並沒有仇恨,也沒有意思害人,
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
24 對這樣的案件,應在打死人的和要報血仇者之間進行裁判。
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
25 會眾要把殺人者由報血仇者手內救出,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難城內,叫他住在那裡,直到傅過聖油的大司祭去逝。
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26 但殺人者如果離開他逃入避難城的邊界以外,
但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
27 報血仇者在避難城邊界以外遇見了他,將死殺人者殺死,他並不犯流向的罪,
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
28 因為那該留在避難城內,直到大司祭去世;大司祭死後,殺人者方可回到屬自己產業的地方:
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29 這是你們世世代代,在你們任何住處,應遵守的法令。
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30 凡殺人的案件,應依據幾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處決殺人犯;惟獨一人作證,不足以以人宣判死刑。
「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31 對於被判死刑的殺人犯,你們不可取贖命金,,因為他應該死
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32 同樣,你們對逃入避難城的人,亦不可取贖金,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鄉居住。
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
33 你們不可玷污你們所居之地,因為血能玷污地;在那裏流了血,除非那殺人者的血,為那地沒有其他取潔的方法。
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。
34 你們不可褻瀆你們所居之地,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,因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間」。
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-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」

< 民數記 35 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