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 民數記 30 >
1 梅瑟訓示以色列子民各支派的首領說:「這是上主所吩咐的:
2 若人向上主許願,或發誓戒絕什麼,他不可食言,應全照口中所的去做。
3 那還在父家的年輕女子,若人向上主許願,或發願戒絕什麼,
4 她父親聽到了她許的願和她發誓戒絕的事,卻對她未發一言,她許的願和她所發的戒誓,概為有效。
5 但是,如果她父親在聽到的那天,禁止了她,她所許的願和所發的戒誓,概不生效;上主必寬恕她,因為她父親禁了止了她。
6 如果她有權在身,或口中冒然發了戒絕某事的誓,而已出嫁,
7 她丈夫聽說了,在聽說的那天,對她未發一言,她的願和她所說的戒誓,仍為有效;
8 但是,如果她丈夫在聽說的那天,禁止了她,他就取消了她許的願,和口中冒然所發的戒誓,上主也必寬恕她。
9 寡婦或棄婦所許的願,或她所發的戒誓,概為有丈夫效。
10 但是,如果她尚在丈夫家內許了願,或發誓要戒絕什麼,
11 若她丈夫聽說了,未發一言,沒有禁止她,她的願仍為有效,她所發的戒誓,亦為有效。
12 但是,如果她的丈夫,在聽說的那天,聲明無效;凡她所說出的,不論是許的願,或發的戒誓,一概無效;她的丈夫既聲明無效,上主也就寬恕她。
13 凡女人所許的願,或為苦身克己所發的誓,丈夫能使之生效,亦能聲明無效。
14 但是如果她的丈夫兩天內對她未發一言,就算他使她所許的願和她發的戒誓生效,因為在他聽說的那天,對她未發一言,就已算贊成。
15 但若他聽說很久以後,才聲明無效,他應負妻子的罪債」。
16 這是有關丈夫和妻子的關係,父親與尚在家內年輕女兒的關係,上主向梅瑟吩咐的法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