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 利未記 7 >
1 贖罪祭的法律如下:這是至聖之祭。
2 贖過祭犧牲應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宰殺,血應灑在祭壇的四周。
3 攜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應獻上,即油尾和遮蓋內臟的脂肪,
4 兩腎和兩腎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。
5 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,獻與上主當作火祭:這是贖過祭。
6 至於祭肉,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,應在聖處吃:這是至聖之物。
7 關於贖過祭犧牲,像贖罪祭攜牲有同樣的法律:應全歸舉行贖罪禮的司祭。
8 代人奉獻全燔祭的司祭,得享獻作全燔祭犧牲的皮;
9 凡在爐裏烤的,或在鍋裏,或在烤盤上預備的素祭祭品,應歸獻此祭的司祭。
10 一切素祭祭品無論是調油的,或是乾製的,全歸亞郎的子孫彼此平分。司祭對和平祭的權利和義務。
11 獻與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:
12 若有人為感恩而祭獻,除感恩祭祭品外,還應獻上油調的無酵餅,抹油的無酵薄餅,以及用油和好細麵做成的油餅。
13 除這些餅以外,還應奉獻發酵的餅作祭品,與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獻。
14 由這些祭品中,每樣應取出一份,獻與上主作獻儀:這一份應歸那灑和平祭牲血的司祭。
15 為感恩所獻的和平祭的祭肉,應在奉獻的當日吃盡;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
16 如所獻的犧牲是還願祭或是自願祭,在奉獻的那天應該吃;如有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吃;
17 如還有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應用火燒了。
18 若在第三天還吃和平祭祭肉,祭獻必不被悅納;為奉獻的人,也不算作祭獻,因為肉已不潔;吃的人,必負罪債。
19 祭肉若接觸了不潔之物,不許再吃,應用火焚燒;凡潔淨的人可吃祭肉;
20 但是染有不潔的人,若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肉,這人應由民間剷除。
21 若有人接觸了任何不潔,或不潔的人,或不潔的禽獸,或任何不潔之物,而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這人應由民間剷除。」祭牲不可吃的部份。
22 上主訓示梅瑟說:「
23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凡是牛、綿羊和山羊的脂肪,你們都不可吃。
24 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走獸的脂肪,可用作任何用途,但決不可吃。
25 不論誰,若吃了能獻與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,吃的人應由民間剷除。
26 在你們任何所居之地,凡是血,不論是鳥血或獸血,決不可吃。
27 不論誰,若吃了什麼血,這人應由民間剷除。」司祭對和平祭的權利。
28 上主訓示梅瑟說:
29 「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凡向上主奉獻和平祭祭品的,應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份,作為獻於上主的供物。
30 親手帶來獻與上主的火祭,即帶來脂肪和胸脯;胸脯應在上主前行奉獻的搖禮。
31 司祭將脂肪放在祭壇上焚燒,胸脯歸於亞郎和他的兒子。
32 和平祭犧牲後右腿,你們應送給司祭作獻儀。
33 亞郎子孫中誰奉獻了和平祭犧牲的血和脂肪,右後腿應歸於他,是他的一分。
34 因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獻的和平祭中,取出當搖獻的胸脯和當舉獻的右後腿,給了亞郎司祭和他的兒子,作為他們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權利。」
35 這是亞郎和他的兒子,在受命為上主盡司祭職的那一天,因受傅由獻與上主火祭應得的一分;
36 是上主在他們受傅的那一天,吩附以色列子民應交給他們的一分: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享的權利。
37 以上是關於全燔祭、素祭、贖罪祭、贖過祭、祝聖祭及和平祭的法律。
38 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,於西乃曠野給上主奉獻祭品的那天,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吩附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