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 利未記 21 >
1 上主對梅瑟說:」你當訓示亞郎的兒子司祭說:司祭不應為族人的屍體陷於不潔,
2 除非為骨肉至親,如母親,父親,兒女,兄弟;
3 未出嫁而仍為處女的姊妹,為她的屍體,司祭可陷於不潔;
4 但司祭不可因身為丈夫,而為姻親的屍身,陷於不潔,褻瀆己身。
5 司祭的頭髮不可剃光,鬍鬚的邊緣,不可修剪,也不可紋身割傷。
6 他們對天主應是聖的,不可褻瀆天主的名號,因為是他們奉獻上主的火祭,作為天主的供物,所以應是聖的。
7 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汙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為丈夫離棄的女人,因為他是祝聖於天主的人。
8 逤所以你應以他為聖,因為他把供物奉獻給你的天主,他對於你應是聖的,因為使你們成聖的我上主,是聖的。
9 若司祭的女兒賣淫褻瀆自己,她是褻瀆自己的父親,應用火燒死。[大司祭的聖潔]
10 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,頭上既倒過聖油,又被祝聖穿了祭衣,不可披頭散髮,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。
11 不可走近死人的屍體,也不可為父親或母親的屍體陷於不潔。
12 也不可走出聖所,免得褻瀆天主的聖所,因為在他頭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:我是上主。
13 他應娶處女為妻,
14 寡婦,棄婦或受玷污的妓女,這樣的女人,決不可娶;只可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,
15 以免褻瀆本族的後裔,因為那使他成聖的是我,上主。[作司祭的阻礙]
16 上主訓示梅瑟:」
17 你告訴亞郎說:世世代代你的後裔中,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獻供物;
18 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准前去:不論是眼瞎,腳跛,殘廢,畸形的,
19 或是斷手斷腳的,
20 或是駝背,矮小,眼生白翳,身上有痲疹或癬疥,或是睪丸破碎的人。
21 亞郎司祭的後裔中,凡身上有缺陷的,不得去奉獻上主的火祭;他身上既有缺陷,就不應給天主奉獻供物。
22 天主的供物,不論是至聖的或聖的,他都可以吃;
23 卻不可進入帳慢後,或走近祭壇前,因為他身上有缺陷,免得他褻瀆我的聖所,因為使他們成聖的是我,上主。「
24 梅瑟就這樣訓示了亞郎和他的兒子,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