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 申命記 25 >
1 幾時人與人之間發生爭訟,而對簿公庭,定案時,正直的,應聲明他正直;有罪的,應判定他有罪;
「人若有爭訟,來聽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。
2 如有罪的應受鞭刑,判官應命他伏下,當面按他的罪照數鞭打;
惡人若該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,按着他的罪照數責打。
3 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再多;怕鞭打他超過這數目,你的兄弟在你眼前過於受辱。
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過數;若過數,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。
5 如果兄弟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沒有留下兒子就死了;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,丈夫的兄弟應走近她,以她為妻,對她履行兄弟的義務。
「弟兄同居,若死了一個,沒有兒子,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,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,娶她為妻,與她同房。
6 她所生的長子,應歸亡兄名下,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滅。
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。
7 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,他兄弟的妻子應到城門去見長老說:「我丈夫的兄弟不願在以色列中給自己的兄弟留名,不願對我盡兄弟的義務。」
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,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,說:『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,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。』
8 本城的長老應叫那人來,對他說明;如他仍堅持說:「我不願娶她。」
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,他若執意說:『我不願意娶她』,
9 他兄弟的妻子應當著長老的面,走到他跟前,從他腳上脫下他的鞋,向他臉上吐唾沫說:「那不願給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人,應這樣對待他。」
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,脫了他的鞋,吐唾沫在他臉上,說:『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。』
10 從此他的名字,在以色列中,將稱為「脫鞋者的家。」
在以色列中,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。」
11 若兩人彼此毆打,一人的妻子前來,救她的丈夫脫離那打他者的手,伸手抓住了那人的陰部;
「若有二人爭鬥,這人的妻近前來,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,抓住那人的下體,
15 你應有準確公正的法碼,應有準確公正的升斗,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上,得享長壽;
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,公平的升斗。這樣,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,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。
16 因為凡做這些事的,凡做事不公平的,於上主你的天主都是可憎惡的。
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-你上帝所憎惡的。」
17 你應記得,當你由埃及出來時,阿瑪肋克在路上怎樣對待了你:
「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,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。
18 怎樣在路上襲擊了你,乘你困乏無力,攻擊你後方所有疲憊的人,一點也不怕天主。
他們在路上遇見你,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,並不敬畏上帝。
19 所以,當上主你的天主賜你擺脫你四周的一切仇敵,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,安享太平時,你應由天下抹去阿瑪肋克的名字;不可忘記!
所以耶和華-你上帝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,在耶和華-你上帝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。那時,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,不可忘記。」